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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

2022-06-08 11:49

一、项目竣工验收企业所需准备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国家环保总局制); 

3、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4、环评文件及批复。 

5、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及环保管理制度(包括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环保管理体系; 

6、环保治理设计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 

7、项目总平面图、污水排放管网图; 

8、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证明。 

9、污控科同意危险废物处理审批单。 

10、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验收资料需一式四份,编制目录清单后装订成册。 

二、验收条件 

符合试生产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并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2、设置标准化排污口(如批复要求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3、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4、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5、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 

2、 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3、 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4、 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 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

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三、验收程序 

1、委托监测、申请验收必须在试生产期满前完成。 

对试生产三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提

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环保

局批准后方可继续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现场竣工验收的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会人员:环保局验收组、建设单位(公司负责人、环

保管理人员等)、环保设计单位、环保施工单位、环保验收监测单位。

会议通知除环保局验收组外,均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 

(2)验收会议由环保局主持会议。 

(3)建设单位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做环保三同时执行报告,报告

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和生产工艺流程;项目污染物产生、

治理情况和各项环保措施、环保管理制度、环保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 

(4)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单位介绍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情况。 

(5)监测单位介绍验收监测情况。 

(6)验收组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运行情况; 

(7)验收组就项目情况进行询问和讨论; 

(8)验收组成员形成验收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