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评价:
(一) 申报材料
1. 环评文件审批许可的申请1份,承诺书2份
2. 环评文字版1份,电子版1份
3. 备案文件或立项依据
4. 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不需确认总量的不必提供)
5.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保方案1份
6. 线路走向或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或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1份
(二) 办理程序:
1. 申请
2. 踏勘现场
3. 初审
4. 受理
5. 技术审查
6. 受理公示
7. 拟审批公示
8. 审核批复
环保验收:
(一) 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二) 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现场验收
1、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应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2、 验收组验收
验收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环评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提出意见。
3、 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建设单位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三) 验收公示
建设单位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 环保设施竣工后,公开开工日期;
2、 环保设施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四) 录入信息平台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登录全国建设项目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把相关验收材料录入平台